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
印发《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黄浦、长宁、闵行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区在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和认定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
(联系人:张慧;电话:23116795)
附件: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 海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督学 资格 细则 通知
抄送:教育部督导办,各区县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除上述四区之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发
(共印60份) |